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3号公告,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征增值税。那么,这部分补贴从财政部门取得与从客户部门取得的会计处理有何不同?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中第二条,如何理解该公告的规定?
据了解,为便于补贴发放部门实际操作,中央财政补贴有的直接支付给予销售方,有的先补给购买方,再由购买方转付给销售方。我们认为,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购买者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格,均为原价格扣减中央财政补贴后的金额。根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其取得渠道是中央财政,因此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会计处理:
取得购买者支付的购买货物价款: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从财政部门或从购买方取得的符合规定的不征增值税补贴: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