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进行项目建设,施工方按施工进度开具发票,最后一次开具发票的金额大于项目进行审计后的金额。如果我单位按项目审计后的金额付款,但与发票的金额不符,是否违反《发票管理办法》?
答: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73号)规定:需要开“红字”发票的,应在销售金额合计的大写金额*9字前加“负数”字,在小写金额前加“-”号。在开具红字发票前,收回已开出《不动产发票》、《建筑业发票》的发票联,全部联次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
按照上述规定,贵公司在接受劳务并支付价款取得发票时,应当取得与支付款项相同金额的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和税前扣除的凭证。至于对方多开具的发票,可以要求对方开具红字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