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在会计上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且该企业属于金融保险业,在税法上允许按规定比例计提坏账准备,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如果企业当年发生坏账损失,又如何调整(请分两种情况解释:符合财产损失的坏账, 或不符合财产损失的坏账)?
请用数字举例解释。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第二条规定: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条规定,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依据上述规定,例如:
某商业银行2012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为35000万元,2011年末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为300万元。
则2012年准予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35000×1%-300=50(万元)。这50万元贷款损失准备金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如果该商业银行2011年末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为450万元。
则按上述公式计算的结果为35000×1%-450=-100(万元)。那么按规定,这100万元应当调增201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再依上例,例如:
某商业银行2011年末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为300万元,假如在2012年只发生了一笔符合扣除条件的贷款损失150万元。
则2012年末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前的余额为300-150=150(万元)。2012年准予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35000×1%-150=200(万元)。这200万元贷款损失准备金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假如发生的150万元损失为不符合扣除规定的贷款损失,那么该损失金额不得从已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中扣除,则2012年末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前的余额仍然为300万元,2012年准予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35000×1%-300=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