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的餐饮业务,会通过发行消费卡在店铺进行消费,在发行消费卡的过程中,部分开具了餐饮业发票。财务上作预收处理,在顾客消费时确认收入。
目前,有一笔到期未消费的卡片余额,我们转到了“营业外收入”科目。
该笔营业外收入是否应该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呢?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
*9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第十二条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已收讫营业收入款项,但未提供应税劳务,无论会计如何处理,沉淀的未消费卡,无须缴纳营业税,但应并入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