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企业销售使用过的旧板房缴纳何种税?是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还是按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九条规定,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一)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
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该企业销售旧板房应区分不同情况确定适用税种。如果该旧板房为安装完毕(固定在地面上),该旧板房属于不动产,企业应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如果企业将该旧板房拆除,销售板房材料的,企业属于销售货物,应缴纳增值税,其中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