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1月成立,前九个月为筹建期,第十个月开始经营,请问前九个月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的60%计入开办费,是否在第十月开始生产经营当月一次性扣除?正式生产经营后的三个月发生的招待费正常按当期收入的0.5%和60%的最低限额扣除?是这样分两部分处理吗?如何处理正确?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的解读》第六条规定,企业筹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何在税前扣除?
根据《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以按企业当年收入情况计算确定扣除限额。但是,对于在筹办期间没有取得收入的企业发生的上述费用如何进行税前扣除,未作具体规定。考虑到以上费用属于筹办费范畴,《公告》明确,企业筹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直接按实际发生额的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筹办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的筹办费税务处理办法进行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根据上述规定,记入筹办费的业务招待费,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与开始经营后业务招待费的处理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