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近期将工商注册时的个人股份全部转让给了收购企业,转让后,收购企业拥有我公司100%的股权,公司的名称及债权债务不变,只是将公司股东由个人股东变更为收购企业股东,我公司个人股东已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九)款,财产转让所得即个人转让股权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现税务局要求我公司再按个人转让股权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股权转让所得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九)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转让股权,投资方为个人股东,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方为企业股东,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贵公司(被投资方)不涉及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