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独立的法人公司,拟投资控股(51%)另一家独立法人公司。根据被控股公司的合资合同以及公司章程规定,我公司需派遣人员(包括:总经理,财务总监以及其他部份人员)到被控股公司任职,以达到管控公司的目的。
我公司实际发放这些人员的工资及办理社保,公积金等缴纳业务,我公司按发放的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我公司也会收取被控股公司部份代付的工资及社保费,但实际收取金额小于我公司支付金额。
请问我公司代收的部分工资及社保费是否涉及营业税?涉税或不涉税依据有哪些?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9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派出管理层等人员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劳务支持,并取得经济利益,贵公司应将收取的这部分经济利益确认为劳务收入,计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