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按照政策规定,个人取得的能够证明境内外同时任职收入的,可分别减除费用标准征收个人所得税,请问这句话怎样理解?如中国居民境内外同时任职且能够提供证明,那么中国居民境内的收入减一次3500元的同时境外的收入再减一次4800元,还是境内外收入只减一次4800元?如外籍个人在境内外同时任职且能够提供证明,那么该外籍个人在境内取得的收入减一次4800元的同时境外取得的收入再减一次4800元,还是境内外收入只减一次4800元?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26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有住所,并有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的个人纳税人。
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兼有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的,应按税法规定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纳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上述条款的适用范围是明确的。在中国承担无限纳税义务的居民纳税人,在境内有收入的同时,取得来源于境外所得的,在次年1月底前,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境外所得并进行税收抵免时,可以分别计税,并分别减除3500元、4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