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下发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丁咯地尔的通知,我公司此部分药品要进行销毁,这部份存货涉及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转出?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参照《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8〕10号)*9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因库存商品已过保质期、商品滞销或被淘汰等原因,将库存货物报废或低价销售处理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通知,淘汰部分药品而销毁,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