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有一家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均有生产、加工营业范围),产品是加工葡萄酒酒瓶软木塞子,购进的原料是进口的软木塞子半成品,经过专用机器打蜡、印刷等工序,加工成成品软木塞子,然后销售。2007年开始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
请问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要符合什么条件,这家企业是否符合生产性企业?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有关项目解释的通知》(财税〔1994〕51号)第二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从事购进商品进行简单组装、分装、包装、清洗、挑选、整理后销售的业务,凡未改变原商品的形态、性能、成分的,均属于从事商品销售业务,不应确定其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例如:从事购进或进口成套电器或设备件,简单组装后销售的企业;从事购进各类饮料、食品进行灌装、分装、包装后销售业务的企业,包括专门提供此类灌装、分装、包装服务的行业。
根据上述规定,该外商投资企业购进软木塞子半成品,经过专用机器打蜡、印刷等工序,加工成成品软木塞子。该企业为对购进商品进行简单装、分装、包装、清洗、挑选、整理后销售,且未改变软木塞子的形态、性能、成分。该外商投资企业属于从事商品销售业务,不属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