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并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折让,已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还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的有关规定,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因此,纳税人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应按上述规定报送相应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广东国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