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快递业务是否属于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
答:不属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事快递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因此,快递业务属于营业税“邮电通信业”税目范围,不属于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范围。
(浙江国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