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个人自建自用住房如何认定?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9条规定,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但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请问如果认定为个人自建自用住房,在销售时是否需要补征建筑业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财税字〔1999〕210号)规定的“免征营业税”是否包含建筑环节和销售环节的营业税?
答:《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2号)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做了废止处理,*9条规定的“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已经失效。
根据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个人自建自用住房的认定,可参考以下文件规定: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有关营业税征管工作的通知》(京地税营〔2000〕39号)第二条规定,个人自建自用住房,系指能够由该住房所在地居民管理机构提供售房个人自建并自行居住证明的生活用居住房。“
2、《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0〕7号)*9条规定,对单位销售自建房屋,如果房屋是由本单位所属施工队伍建造的,应在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的同时征收“建筑业”营业税;如果房屋是由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建造的,只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不征收“建筑业”营业税。
对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如果房屋是由本人(含家庭成员)建造的应在销售时征收“建筑业”营业税。如果房屋是由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建造的,不征收“建筑业”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