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20号)中的生物制品范围是指人用药品,还是指兽用药品?还是两者都可?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20号)*9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我国药品管理体制,人用药品的主管部门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兽用药品的主管部门是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因此,此处药品是指人所用的药品,而不包括兽用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