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设立有研究开发中心,主要从事生物统计以及数据分析,研发中心的项目任务都是按照我公司境外母公司要求完成的,研发中心不享受研发劳务成果,而只是向境外母公司收取劳务费。现有两个问题:
1、生物统计及数据分析是否属于加计扣除的范畴?
2、受境外委托并收取服务费情况下是否能够享受加计扣除?
答: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生物统计及数据分析不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及《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列明的项目,其研究开发活动不适用加计扣除规定。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受境外委托从事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受托方收取劳务费,其研究开发支出不得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