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员工在香港某家公司进行培训,培训费付给这家公司的北京办事处,币种是人民币,但是由于北京办事处不能开具发票,所以发票由香港公司提供,香港的发票是INVOICE,币种也是人民币,请问这种做法可以吗?
答:《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三十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香港公司为贵公司提供培训,贵公司应向香港公司取得发票,并将款项支付给香港公司。贵公司取得香港公司开具的发票,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