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员工因未完成工作任务而进行的一些扣款,这些扣款将从工资中扣减,请问这些扣款是否该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答:《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9(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员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额是指员工取得任职或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额。员工未完成工作任务的扣款,不属于员工工资、薪金收入额,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不包括该扣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