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49号)规定,偿还面积与拆迁面积相等的部分,由当地税务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这里所说的“住宅房屋”是否仅指拆迁住宅、返还住宅?是否包括拆迁住宅、返还商铺;拆迁商铺、返还住宅;拆迁商铺、返还商铺的情况?住宅房屋是否应包括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49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拆迁人) 根据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和建设部门的要求,通过各种方式对规划区内原住户的房屋进行拆迁并最终安置(或偿还)住户。
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就其取得的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偿还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由当地税务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
因此,拆迁人对偿还面积与拆迁面积相等的部分,按同类住宅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这一政策只适用于住宅(包括非普通住宅)。对其他房屋(包括商铺、车库)偿还面积与拆迁面积相等的部分,应按该房屋市场销售价格核定计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