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承接一项工程服务,负责将甲方指定设备,从一个厂房转移到另一个厂房,签订的合同名称:“设备吊装、运输协议”,请问这里的运输及设备吊装需要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答:《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
一、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
(四)物流辅助服务。
8.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根据上述规定,设备装卸搬运及运输均为“营改增”应税服务,装卸搬运税率为6%,运输业务税率为11%。企业提供装卸搬运及运输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