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属于一家新闻出版行业,今年向银行借了一笔短期借款,随后将该笔款项转付给了另外一家独立法人单位,并向对方收取资金占用费,但是利率高于我单位支付银行的利率。
请问我单位是否对该笔利息缴纳营业税?若缴纳是扣除我们支付银行的利息后的差额缴税还是全额缴税,税率是多少?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
《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第十一条规定,一般贷款业务的营业额为贷款利息收入(包括各种加息、罚息等)。
因此,贵单位将资金给其他企业使用,收取资金占用费,应视同发生贷款行为,取得资金占用费收入应按“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目前此种应税行为没有差额缴纳营业税的规定,应按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全额作为计税营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