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何确认利息收入?比如将资金存入银行定期一年或购入一年期银行理财产品亦或将资金出借给其他单位约定期为一年,本金100万元,假设年利率10%,2012年7月1日借出,2013年6月30日到期,约定到期收回本息。在财务处理时2012年确认利息收入5万元。
请问税法是否规定利息收入应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确认收入,2012年度是否作纳税调减,待2013年是否将全部利息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因此,银行定期存款、银行理财产品、借给其他单位应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应付利息(到期收回本息)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对跨年取得利息,会计与税法产生的差异处理,会计2012年已确认的利息收入5万元,2012年度应作纳税调减,2013年应作纳税调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