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投资方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土地使用权已过户,并办理了土地使用证,被投资方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无形资产
贷:实收资本及资本公积
请问这种情况对于印花税是缴纳产权转移书据(针对无形资产转让)一道印花税,还是缴纳产权转移书据(针对无形资产转让)及资金账薄(针对实收资本及资本公积增加)两道印花税?
答:《印花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9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 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
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全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根据上述规定,投资方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并办理了过户。被投资方应分别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和增加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部分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