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公司是一家一般纳税人农产品超市,直接从外省某农民合作社购进一批水果,价值90万元。对方自开农产品发票,A公司收到对方开具的发票后发现没有税额只有金额。请问A公司收到该发票后能否直接用金额×13%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综合上述规定,A公司取得农民合作社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