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适用免退税办法。我公司自用的办公用品、办公家具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出口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为零。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适用免退税办法的,该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而对于免税货物而言,免征增值税,但其进项税额不予退还。因此,该出口货物不属于免税货物,也不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因此,贵公司购入自用办公用品,办公家具不属于用于上述不得抵扣情形,其进项税额准予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