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二条第(七)款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请问这里的“销售”具体指什么?是出口日期还是申报日期?是合同签署日期还是其他?
答:上述“销售”是指按会计规定应确认销售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因此,企业会计上应按上述规定确认销售。该货物出口并且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在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