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现为国外工程项目提供勘探服务。如何缴纳流转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规定: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
(一)研发和技术服务。
5.工程勘察勘探服务,是指在采矿、工程施工以前,对地形、地质构造、地下资源蕴藏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的业务活动。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在境内为境外工程项目提供的勘探服务,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研发和技术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且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应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为境外工程项目提供的勘探服务,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研发和技术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因劳务提供方在境内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应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