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与证券公司发生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实质为短期融资。请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七条规定,金融资产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四类: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三)贷款和应收款项;
(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贵公司出售或购入该证券,属于金融资产,应结合自身业务特点、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要求,将该证券予以分类,并进行账务处理。
如果贵公司将该证券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则(不考虑利息):
出售时:
借:银行存款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投资收益
计提税金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等
购入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