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现我公司委托他人搭建了两栋两层楼的板房用于临时办公,等以后修建了新办公大楼后将其拆除,现搭建的板房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九条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委托他人搭建的板房应确认为固定资产,应以建造该板房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确定为成本。
搭建板房会计分录如下:
领用材料
借:在建工程
贷:工程物资等
按工程进度结算工程款
借:在建工程
贷:应付账款等
板房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