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本人为个体肉鸡养殖户,自产自销,年销售额超过80万元,2010年4月被国税局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因作为一般纳人有太多税务事宜要办理,所以当年9月我们申请暂停了国税事务办理,包括不再申领发票,改为税所代开发票。后来因代开发票不再办理,又重新申请办理税务,但是还是被重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同时我们已经申请为增值税免税单位)。
请问我们是否可以再申请做为小规模纳人办理税务,以减轻办理和申报的人工成本?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五条规定,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第十二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第三条规定,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所称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第五条规定,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所称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包括免税户),应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般纳税人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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