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公司和我公司是属于同一控制人,我公司是A公司的大客户,其90%的销售都是我公司的,他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需要披露与我公司的交易,而A公司对于我公司而言只是很小部分的采购交易,那我公司的审计报告是否需要披露与A公司的交易?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06)》第三十三条规定,附注一般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披露:七)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规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第八条规定,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第十条 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交易要素至少应当包括:
(一)交易的金额。
(二)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以及有关提供或取得担保的信息。
(三)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
(四)定价政策。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八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确定被审计单位对关联方关系的披露是否充分。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将与关联方A公司的关系及其交易进行充分披露,否则,注册会计师将会对此应披露未披露信息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