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公司员工被派遣到B公司工作,在B公司饭堂吃饭,A公司计算工资时将伙食费扣除下来后款项划回给B公司。
请问B公司收到此笔伙食费后是否要给A公司开具发票?是否缴纳营业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9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根据上述规定,B公司因向A公司员工提供餐饮服务,向A公司取得的款项,属于营业税应税收入,应按规定自行开具或向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具餐饮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