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对6月30日存货已耗用的进项2000万元需要做进项转出,转入存货成本后再按照新办法进行抵扣。这期间涉及到要计提并缴纳增值税附加税种,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为增值税应纳税额的12%.
请问从税收法理的角度而言,这笔受政策变更影响而产生的附加税费征收是否合理?我们是否可以不缴纳?
答:《城建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2005年第448号)第三条规定,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二条规定,统一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已经财政部审批且征收标准低于2%的省份,应将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调整为2%,调整征收标准的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应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