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有一台湾籍的高级管理人员。每年都会来大陆地区工作,每个自然年度住得时间也不长,有时候年度小于90天,最多不超过180天。这种情况连续年度已经有10年,像这样的外籍员工个税应该如何计算?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外籍个人具体是指什么情况?我们给他提供短期租赁房屋住所,是否属于无住所人员?
答:目前,我国与台湾地区未签订税收协定。
该台湾人员来大陆工作取得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计算事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规定执行。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税法*9条*9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第三条规定,税法*9条*9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9条规定,关于如何掌握“习惯性居住”的问题。
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根据上述规定,该台湾人员如不属于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则属于在境内无住所的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