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块土地原值是1000万元,并已取得合法票据入账。会计上已做摊销,摊销了五年,账面价值900万元,现某房地产公司用这块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现申请土地增值税清算。
请问此次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土地价值是多少?是原值1000万元?还是账面价值900万元。
答:《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法规缴纳的有关费用。
因此,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1000万元,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