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人QYHY******
提问及回复时间:2013年4月20日
「原问题及回复」
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一般纳税人购置工程车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其进项税额均可以抵扣。我公司为非“营改增”试点企业,从事购销业务,购买别克R8商务车一辆用于生产经营,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否可以据实抵扣?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购入应缴纳消费税的车辆无论用途,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目前小汽车需要缴纳消费税的有乘用车和中轻型商务客车。需要缴纳消费税的中轻型商务客车范围,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5号)第七条规定,关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和征税范围。
车身长度大于7米(含),并且座位在l0至23座(含)以下的商用客车,不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因此,贵公司可将购置车辆与上项规定进行对照,判断是否缴纳消费税,从而确定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新出台政策及二次回复意见」再次回复时间:2013年6月15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9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现将有关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贵公司购入用于生产经营的别克商务车,从销售方取得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