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中的第四款情形是否要缴营业税?税收政策依据是什么?这种新设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是否可视为原企业对新设公司的投资?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第四条规定,公司分立,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通过分立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