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购入一套数据接口软件,金额4200元,金额较小,是否可以直接记入管理费用——办公费科目,不通过无形资产核算?
答:《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第二十二条规定,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资产定义、但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三十三条规定,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三条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
(一)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
(二)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第四条规定,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购入该软件,在会计上应按其能否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确定其是属于资产还是属于费用。由于该软件能预期带来经济利益,又属于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需将其确认为无形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第六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因此,从企业所得税处理上,企业应区分资本化支出和收益性支出。贵公司购入软件也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不能直接费用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