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9条规定,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一)陆路运输服务。
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暂不包括铁路运输。
请问高速公路收费是否包括在里面?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因此,高速公路收费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适用 “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不属于本次“营改增”试点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