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以购买资产方式收购A公司全部资产成立B公司、以股权收购的方式收购C公司,现B、C均为我公司全资子公司。现收购范围内的原A公司矿山开采权尚未变更到B公司,由于业务需要,我公司拟将该开采权给C公司使用,该权证应先变更到B公司,再转让给C公司。
请问转让给C公司时涉及何种税?
答:B公司将采矿权转让给C公司涉及如下税收:
1、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号)*9条规定,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注释中增加“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子目。
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权利人转让勘探、开采、使用自然资源权利的行为。
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第二条规定,在境内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所转让的自然资源使用权涉及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根据上述规定,B公司向C公司转让采矿权,属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按“转让无形资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科目缴纳营业税。
相应地,B公司还应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加税费。
2、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B公司向C公司转让采矿权取得的收入属于转让财产收入,其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计缴企业所得税。同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该采矿权的成本、税费支出准予在税前扣除。
3、印花税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明确,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根据上述规定,采矿权不属于动产,也不属于不动产,B公司向C公司转让采矿权所签订的合同不属于产权转移书据,不用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