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为提高职工就餐条件,准备将原有的业务用房改造为职工食堂、并购买餐具。上述业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能否抵扣?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根据上述规定,业务用房改造为职工食堂,为不动产在建工程,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对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企业购入食堂餐具属于用于集体福利,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