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有A、B两家公司计划共同出资通过某资产管理公司投资X企业,这家资产管理公司为X企业名义上的股东(即A、B公司不在X企业股东名单上),每年,被投资企业X公司将分红支付这家资产管理公司,再由资产管理公司按投资比例分配给A、B两家公司。
请问由资产管理公司分配给A、B公司的分红是否属于免税?(A、B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及X企业,均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股权比例)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9百一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根据上述规定,某资产管理公司为X公司股东,其对X公司投资属于权益性投资。A、B两家公司不是X公司的股东,其未直接对X公司进行权益投资,通过某资产管理公司间接取得的X企业分红,不属于权益性投资收益,不是免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