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在当地注册一家保安公司,保安公司派遣保安人员到相关单位负责保安工作,相关单位支付保安公司保安服务费用,保安人员的工资,保险等有保安公司支付,对于保安公司的这种收费,是应按收费全额征税,还是减去支付给保安人员的工资,保险等的余额作为营业额征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十二条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因此,对保安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用工单位安排保安人员,并与用工单位签订合同,约定保安人员的报酬,由用工单位按期统一支付给保安公司,再由保安公司按月代发放保安人员工资、为保安人员缴纳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和残疾人保障基金的形式收取的保安服务收入,允许以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保安人员的工资和为保安人员办理并缴纳的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残疾人保障基金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
提示:《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七十三号)第五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