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钰鑫公司2002年投资亚原公司,占60%股权,为支持亚原公司经营,自2003年至2006年累计借款给亚原公司人民币480万元,借款依据“内部借款审批表”(均为无息借款),加盖亚原公司公章和总经理签字,双方未另行签订借款协议。2007年亚原公司重组,钰鑫将60%股权转让给第三方,钰鑫与亚原签订还款协议,约定亚原从首次实现盈利的次年开始还款,但亚原每年均亏损,直至2012年清算注销,也未归还。
请问钰鑫公司的该笔债权能否确认为债权损失并在2012年应纳税所得额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四十六条规定,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根据上述规定,钰鑫公司向亚原公司提供的借款,未收取利息,即该项借款未用于经营活动。对于钰鑫公司而言,属于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损失,该项损失不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