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条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我公司是一家百货公司,日常销售货物给顾客开具普通发票,若有一家化妆品公司(一般纳税人)需要从我公司大量购进化妆品,是否可理解为不是零售而是批发?若化妆品公司在我公司的购买方式为:先从我公司购买电子提货卡,再用电子提货卡购进货物。
请问此种方式购买我公司电子提货卡时,我公司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化妆品公司?
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明确了,零售业指百货商店、超级市场、专门零售商店、品牌专卖店、售货摊等主要面向最终消费者(如居民等)的销售活动。
因此,百货公司向化妆品公司销售化妆品(非最终消费者)为批发行为,无论如何结算,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