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2013年5月将一批药品捐赠给雅安地震灾区,成本价100万元,市场价值130万元。会计账务处理上关于是否确认收入,有两种观点,观点一:不符合销售货物确认收入的五个条件,按成本价计入营业外支出。观点二:对外捐赠相当于将药品卖了,再将130万元现金捐赠给灾区,按130万元确认收入,相应结转成本,这样处理会计利润多30万元。以上哪种观点正确?
答: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二条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本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
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根据上述规定,用于捐赠的货物不符合准则第二条规定的收入界定,也不符合第四条收入的确认条件,捐赠发生时,会计处理为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库存商品”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