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出口业务产生的国际运输费用,取得的货代开具的“代理海运费”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税额等栏均为人民币金额,但备注栏注明了此发票只接受美元付款,且实际结算中确实采用美元结算。我不能确定这个代理海运费的核算,是依票面人民币金额核算还是依备注的栏的美元按开票日的汇率折成人民币核算?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第二条规定,外币交易,是指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易。外币是企业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外币交易包括:
(一)买入或者卖出以外币计价的商品或者劳务;
第九条规定,企业对于发生的外币交易,应当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
第十条规定,外币交易应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应用指南
一、即期汇率和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
根据本准则规定,企业在处理外币交易和对外币财务报表进行折算时,应当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反映;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
即期汇率,通常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外汇牌价的中间价。企业发生的外币兑换业务或涉及外币兑换的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交易实际采用的汇率(即银行买入价或卖出价)折算。
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是指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通常采用当期平均汇率或加权平均汇率等。
企业通常应当采用即期汇率进行折算。汇率变动不大的,也可以采用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进行折算。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
2221 应交税费
三、应交增值税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采购物资等,按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在途物资”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物资发生退货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因此,贵公司向运输方支付以外币方式支付运费,应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反映;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但贵公司应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提示:根据现行增值税法规规定,提供运输代理服务方而言,以外币结算销售额的,应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即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换算成人民币销售额。提供运输劳务方在开具专用发票时,应按选定的折合率开具发票。运输方开具专用发票时选择汇率的时间,与贵公司交易发生日的汇率的时间是不相同的。除税额外,贵公司不能直接依据专用发票的金额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