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个人独资企业将拥有的土地按账面价值转让给投资者个人后(已办理土地变更登记)进行注销清算。在计算清算所得时,该项已经登记在投资者名下的土地的评估溢价是否仍应并入企业清算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进行清算时,投资者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税务事宜。企业的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润后,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时,该企业拥有的土地应按其公允价值确定,计算清算所得。即土地溢价应计入清算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