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外贸公司国内采购后出口,国内采购过程发生的运费是否可以抵扣?如果不予抵扣依据是什么?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 或者个人消费 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二)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根据上述规定,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不属于免征增值税项目,所以,不论是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还是适用免退税办法的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发生的国内采购运费,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