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将一批药品捐赠给雅安红十字会用于地震灾区救援,该药品的成本价为10万元,销售给经销商的价值为12万元,经卫生部门审核批准,医院零售价值为15万元 (在捐赠仪式上举牌价值也是15万元)。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请问我公司该批药品的计税销售额是近期销售给经销商的价值12万元还是零售价15万元?
答:贵公司向红十字会捐赠药品时,捐赠仪式上的举牌价为15万元,捐赠该药品属于视同销售行为有销售额的情况,不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
贵公司该批药品的公允价值为捐赠仪式上举牌价15万元。

QQ登录
微博登录
微信登录
